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樓之2訴訟代理人 黃瑗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