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