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忠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玻璃球、塑膠管組成之吸食器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