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79號
1880號1881號1882號1883號1884號1885號1886號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88號、第95號、第96號、第101號、第103號、第104號,105年度國字第40號、第41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所示之8件國家賠償事件事件之10位法官,與聲請人有深仇大恨,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參與如附表所示之8件國家賠償事件之審理,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請依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又前揭法官慣性吃案、包庇、破壞我國憲政體制,隱匿被告姓名,並隱匿本件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狀、違背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項、第49條等規定,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規定,命如附表所示訴訟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依原聲請狀、原請求狀內所述事項核辮,並聲請前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如附表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是否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前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且前揭事件屬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並無所謂前審裁判可言,自難遽認前揭法官有應予迴避之事由存在;又聲請人雖主張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國家賠償事件之裁判違反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之規定,惟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係規定「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然本院並非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並無該規定之適用;再者,本院如附表所示案號之裁定,均係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因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承審法官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仍未依限補正,而認聲請人之訴不合法,乃於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因該駁回起訴之裁定僅聲請人得提起抗告,故裁定當事人欄是否記載被告姓名對於聲請人之權利並無影響,聲請人據此主張承審法官有偏頗之情,或有應自行迴避之理由,洵屬無據;況如附表所示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如附表所示裁定日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其訴訟程序已終結,而聲請人遲至105年7月11日始具狀聲請如附表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如附表所示事件終結之後,各該事件承審法官已無就各該事件有何相關職務之執行可言,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亦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雖援引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為其聲請迴避之依據,然因前開規定,或係關於因受詐欺或被脅迫為撤銷意思表示之請求權基礎,均與本件聲請迴避無涉;又聲請人關於命如附表所示事件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部分,並非本件聲請迴避事件所得審究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純莉
法官賴淑美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事件案號│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聲請權人│├──┼──────────┼────┼────┼──────┼─────────┤│01│105年度重國字第88號│國家賠償│ 林玲玉 │105年6月27日│魏高明、 魏陳秀芳 、│││││││廖秀松│├──┼──────────┼────┼────┼──────┼─────────┤│02│105年度重國字第95號│國家賠償│ 黃柄縉 、│105年6月29日│魏高明│││││ 蕭涵勻 、│││││││ 陳智暉 │││├──┼──────────┼────┼────┼──────┼─────────┤│03│105年度重國字第96號│國家賠償│黃柄縉、│105年6月29日│魏高明│││││蕭涵勻、│││││││陳智暉│││├──┼──────────┼────┼────┼──────┼─────────┤│04│105年度重國字第101號│國家賠償│林玲玉│105年6月27日│魏高明│├──┼──────────┼────┼────┼──────┼─────────┤│05│105年度重國字第103號│國家賠償│ 林春鈴 、│105年6月30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趙雪瑛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歐陽儀 ││、魏陳秀芳、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06│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國家賠償│ 林欣苑 │105年6月24日│魏高明、廖秀松│├──┼──────────┼────┼────┼──────┼─────────┤│07│105年度國字第40號│國家賠償│ 羅立德 │105年6月29日│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08│105年度國字第411號│國家賠償│ 邱蓮華 │105年6月30日│魏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