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聲請人 張語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徐湧富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湧富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6日簽發、110年1月10日到期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為110年1月10日尚未屆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符,不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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