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五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