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丙○○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交易字第一八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佳惠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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