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新發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新發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玖臺(含IC板共玖塊)、鋼珠壹仟零陸拾捌顆、新台幣壹佰柒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新發明知其並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竟仍自民國105年2月10日9時許起,在臺南市○○區○○里○○街○○號前之山西宮廣場,擺設電子遊戲機「彈珠戰警」5臺(含IC板5塊)、「金蘋果樂園」2臺(含IC板2塊)、「九龍珠Ⅱ代」2臺(含IC板2塊)插電營業,供不特定之顧客每次以新臺幣(下同)10元換取10顆彈珠後,將彈珠投入電子遊戲機台打玩,以此方式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同日12時50分許,為警在該處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9臺(含IC板9塊)及鐵彈珠1068顆及10元硬幣17個。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現場臨時工 蔡翊靖 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泰源起重行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1紙、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共10張等在卷及電子遊戲機9臺(含IC板9塊)及鐵彈珠1068顆及10元硬幣17個等扣案足資佐證,被告罪嫌足堪確認。按被告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卻違反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擺設扣案屬於電子遊戲機之機檯,插電營業,以供不特定人把玩,而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核其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辦理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罰,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同此)。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製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被告於自105年2月10日9時許起至同日12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相同地點擺設電子遊戲機具,而觸犯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自係屬於上開『集合犯』之概念,自僅構成單一之犯罪。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應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卻未遵循法律規範,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妨礙主管機關對電子遊戲場業之有效管理,被告前已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前科,於104年12月10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053號簡易處刑,甫於105年1月5日確定在案,尚未及執行即另觸犯本件犯行,惟本件犯行實施期間僅數小時,所得僅170元,經營規模甚小,所得利益亦微,犯罪危害程度尚非嚴重,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子遊戲機9臺(含IC板共9片),及在機臺內扣得之鋼珠1068顆,被告供承均為其所有之物(見警卷第4頁),且係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另機具內之17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