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寶地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載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34460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600,000元│96年8月20日│├──┼───────────┼──────┤│002│1,000,000元│95年8月20日│├──┼───────────┼──────┤│003│1,000,000元│94年8月20日│├──┼───────────┼──────┤│004│1,000,000元│93年8月20日│├──┼───────────┼──────┤│005│600,000元│92年8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