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林金蘭 被告 林麗純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同段1748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134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33,818元/㎡×面積990㎡×權利範圍107/10,000+建物現值322,900元=681,1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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