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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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郁芳 即簡妏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24日遭戶政機關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遷出,並設籍於臺南○○○○○○○○北區辦公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參。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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