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更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㈡審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拘役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暨附
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與編號7、8分別所處拘役20日、15日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開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仍應以拘役120日為定應執刑之上限(不影響受刑人權益,是本院認顯無必要另詢問其對本件之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竊盜罪,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似,惟所犯各罪之被害人各異,各罪仍具獨立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業經執行完畢部分,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宏筆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10日111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57、2152、2215、26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57、2152、2215、268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57、2152、2215、26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18號112年度簡字第118號112年度簡字第118號判決日112年7月7日112年7月7日112年7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18號112年度簡字第118號112年度簡字第118號確定日112年8月2日112年8月2日112年8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⒊附表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⒊附表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86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⒊附表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25日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90、559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90、559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112年度投簡字第342號判決日112年8月11日112年8月11日112年1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112年度六簡字第196號112年度投簡字第342號確定日112年9月26日112年9月26日113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95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⒊附表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95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5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⒊附表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65號。⒉附表編號1至6經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11日111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65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8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81號等112年度易字第746號判決日113年3月29日113年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81號等112年度易字第746號確定日113年9月4日113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54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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