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被告 謝正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6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正鋒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謝正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然經同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3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20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緝寅字第1971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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