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2571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650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ONGWAIKIWARWICKT(中文姓名黃緯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第35326號、第35924號、第3969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7633號、第41382號、第4289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WONGWAIKIWARWICKT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WONGWAIK
IWARWICKT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之記載(如附件㈠、㈡、㈢)。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暱稱「華安」、「火箭」、「 陳重宇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30罪名,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第2571號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酬勞是一天新臺幣(下同)4,000元等語(見偵35924卷第13-14頁),是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犯之犯罪所得計32,000元【被告分別於7月3日、7月7日、7月21日至7月26日前往領取贓款】,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劉仕國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地提領金額(新臺幣)宣告刑1 梁琬瑜 (提告)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19時45分許2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3日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4分、19時55分、19時56分、19時57分、19時59分、20時、20時03分、20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1.2萬5元、1萬5元、2萬5元、1萬5元、2萬5元、1萬5元、5萬5元、1萬5元2萬5元、9,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7月3日19時52分許29,985元2 林慶棻 (提告)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19時49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19時50分、19時51分、19時54分、19時55分、19時56分、19時57分、19時59分、20時、20時03分、20時0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2萬5元、1萬5元、2萬5元、1萬5元、2萬5元、1萬5元、5萬5元、1萬5元2萬5元、9,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7月3日19時55分許29,985元112年7月3日19時57分許29,985元3 劉鎮逸 (提告)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0時51分許49,96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2,005元、1萬5元、1萬9,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12年7月3日20時53分許49,968元112年7月3日21時9分許49,96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7月3日21時26分、21時27分、21時27分、21時28分、21時28分、21時30分、21時30分、21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112年7月3日21時11分許49,964元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49,975元112年7月3日22時20分許29,967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 統一超 商鑫樂昇門市)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4 盧致誠 112年7月3日20時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0時54分許11,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2,005元、1萬5元、1萬9,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 李和蒼 (提告)112年7月3日21時39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2時21分許99,987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3日22時28分、22時29分、22時30分、22時30分、2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112年7月3日23時17分、23時18分、23時18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2段114之3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1.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2.2萬5元、2萬5元、1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2年7月3日22時38分許29,98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12年7月3日22時41分許19,016元6 林信吉 (提告)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1時1分許2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21時2分、21時4分、21時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2,005元、1萬5元、1萬9,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 楊晴淮 (提告)112年7月3日21時21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2時31分許1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3時21分、23時22分、23時22分、23時23分、23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8 李宗倫 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2時43分許20,123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3日22時28分、22時29分、22時30分、22時30分、22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112年7月3日23時17分、23時18分、23時18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武昌街2段114之3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1.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9,005元。2.2萬5元、2萬5元、1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 陳敏芳 (提告)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解除連續扣款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49,98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16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9萬6,000元、6,000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7月22日16時26分許46,988元10 陳德成 (提告)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6,12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16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9萬6,000元、6,000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 賴玟蒨 112年7月22日18時1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8時57分許45,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2日19時6分、19時7分、19時8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2.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1.2萬5元、2萬5元、5,005元、2萬5元、1萬5,005元、2萬5元、1,005元、2萬5元、2萬5元、1,005元、8,005元。2.1,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7月22日19時19分許21,125元112年7月22日19時36分許11,111元12 林志良 112年7月22日18時27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9時34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2日19時6分、19時7分、19時8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2.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1.2萬5元、2萬5元、5,005元、2萬5元、1萬5,005元、2萬5元、1,005元、2萬5元、2萬5元、1,005元、8,005元。2.1,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 羅筱尹 (提告)112年7月22日19時14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20時8分許8,06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2日19時6分、19時7分、19時8分、19時9分、19時10分、19時23分、19時24分、19時38分、19時39分、19時39分、2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2.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1.2萬5元、2萬5元、5,005元、2萬5元、1萬5,005元、2萬5元、1,005元、2萬5元、2萬5元、1,005元、8,005元。2.1,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 林于湘 (提告)112年7月22日16時37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7時47分許13,10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2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1萬3,000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 王心怡 (提告)112年7月7日19時32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21時11分許24,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21時52分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7月7日21時13分許30,000元112年7月7日21時14分許21,100元16 成宗翰 (提告)112年7月7日20時32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20時許4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21時52分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年7月7日20時59分許25,101元17 楊宛蒨 (提告)112年7月7日17時54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18時54分許49,91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19時1分至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萬9,000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 李子健 (提告)112年7月7日18時18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19時14分許49,98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19時19分至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萬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 賈玉娟 (提告)112年7月7日17時11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22時23分許100,00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22時34分至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萬9,02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0 鄭佩薰 (提告)112年7月7日20時21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22時43分許49,986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22時47分至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萬1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 林芳米 (提告)112年7月7日19時12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20時17分至24分、20時27分至34分許129,993元、129,1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22時30分至33分、20時49分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長安東路2段97號12萬9,035元、12萬9,000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2 黃泳鋒 (提告)112年7月7日18時53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19時44分許149,96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20時1分至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5萬40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 吳佳真 (提告)112年7月7日03時32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7日16時31分、16時39分許100,000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7日16時45分至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萬1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4 郭邱圓 112年7月20日9時30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1日19時55分許20,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1日19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5 林冠佑 (提告)112年7月21日19時34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1日19時34分許20,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1日19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6 賴皇如 (提告)112年7月21日18時57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1日20時46分、20時49分、21時3分、21時50分許29,988元、29,988元、30,000元、20,000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1日20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市○○區○○街00號11萬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7 蔡易妡 (提告)112年7月23日18時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3日18時11分、18時43分許49,985元、30,00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3日18時22分、18時22分、18時23分、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2.112年7月23日18時31分、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3.112年7月23日18時56分、7月24日22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1.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2萬5元、1萬1,005元3.2萬5元、1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 方雲鵬 (提告)112年7月23日18時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3日18時15分、18時26分許21,998元、31,51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3日18時22分、18時22分、18時23分、18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2.112年7月23日18時31分、18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3.112年7月23日18時56分、7月24日22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1.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2萬5元、1萬1,005元3.2萬5元、1萬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 施沛芸 (提告)112年7月25日21時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5日21時12分許109,40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5日21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大吉門市)2.112年7月25日21時17分、21時17分、21時18分、21時18分、21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3.112年7月25日22時44分、7月26日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1.2萬5元2.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9,005元3.2,005元、1萬5,005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0 黃慶杰 (提告)112年7月24日22時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4日22時5分、22時6分許49,983元、49,981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2年7月24日22時7分、22時8分、22時9分、22時11分、22時12分、22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2.112年7月24日22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理門市)1.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2萬元WONGWAIKIWARWICK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件: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112年度偵字第35326號112年度偵字第35924號112年度偵字第39693號
被告WONGWAIKIWARWICKT
(中文姓名:黃緯祺,香港居民)男30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0日生)住黃大仙竹圍南邨雅園樓10樓1013室(香港地區)(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WAIKIWARWICKT(香港居民,中文姓名:黃緯祺,下稱黃緯祺)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以每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報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華安」、「火箭」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而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1所示詐騙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1所示梁琬瑜、林慶棻、劉鎮逸、盧致誠、李和蒼、林信吉、楊晴淮、李宗倫、陳敏芳、陳德成、賴玟蒨、林志良、羅筱尹、林于湘等14人(下稱梁琬瑜等14人),以解除分期付款、解除連續扣款等詐騙方式,向梁琬瑜等14人施用詐術,致梁琬瑜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附表1所示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通知黃緯祺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嗣梁琬瑜等14人發現遭騙,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琬瑜、林慶棻、劉鎮逸、李和蒼、林信吉、楊晴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及陳敏芳、陳德成、羅筱尹、林于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緯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白自⑴坦承其以每日4,000元報酬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事實。⑵坦承其加入之組織,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絡,且Telegram群組內有多人指示其提款之事實。⑶坦承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2示所示金額,再交予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2告訴人梁琬瑜、林慶棻、李和蒼、林信吉、楊晴淮、陳敏芳、陳德成、羅筱尹、劉鎮逸、林于湘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盧致誠、李宗倫、賴玟蒨、林志良於警詢之指述證明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遭詐欺過程,而分別於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附表1所示帳戶之事實。3⑴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提出之轉帳收據⑵附表一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⑶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⑴證明附表1所示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於附表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1所示金額至附表1所示帳戶之事實。⑵證明被告於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梁琬瑜等14人所匯入款項之事實。4附表示所示提領地點監視錄影截取畫面證明被告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華安」、「火箭」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至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檢察官曾揚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其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梁琬瑜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19時45分許2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19時52分許29,985元2林慶棻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19時49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19時55分許29,985元112年7月3日19時57分許29,985元3劉鎮逸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0時51分許49,96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0時53分許49,968元112年7月3日21時9分許49,96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7月3日21時11分許49,964元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49,975元112年7月3日22時20分許29,967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盧致誠(未提告)112年7月3日20時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0時54分許11,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李和蒼112年7月3日21時39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2時21分許99,987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2時38分許29,985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3日22時41分許19,016元6林信吉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1時1分許2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7楊晴淮112年7月3日21時21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2時31分許1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李宗倫(未提告)112年7月3日某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3日22時43分許20,123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陳敏芳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解除連續扣款112年7月22日16時23分許49,98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2日16時26分許46,988元10陳德成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6,12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賴玟蒨(未提告)112年7月22日18時1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8時57分許45,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7月22日19時19分許21,125元112年7月22日19時36分許11,111元12林志良(未提告)112年7月22日18時27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9時34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羅筱尹112年7月22日19時14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20時8分許8,06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林于湘112年7月22日16時37分許解除分期付款112年7月22日17時47分許13,10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2:
編號提領時間提款帳戶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備註1112年7月3日19時50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興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路00號(萬年商業大樓)20,005元為告訴人梁琬瑜、林慶棻匯入之款項2112年7月3日19時51分許10,005元3112年7月3日19時54分許20,005元4112年7月3日19時55分許10,005元5112年7月3日19時56分許20,005元6112年7月3日19時57分許10,005元7112年7月3日19時59分許20,005元8112年7月3日20時0分許10,005元9112年7月3日20時03分許20,005元10112年7月3日20時08分許9,005元11112年7月3日20時5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溪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20,005元為告訴人林信吉、劉鎮逸、被害人盧致誠匯入之款項12112年7月3日20時57分許20,005元13112年7月3日20時58分許20,005元14112年7月3日20時58分許20,005元15112年7月3日20時59分許20,005元16112年7月3日21時0分許10,005元17112年7月3日21時2分許2,005元18112年7月3日21時4分許10,005元19112年7月3日21時8分許19,005元20112年7月3日21時2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西門分行)20,005元為告訴人劉鎮逸匯入之款項21112年7月3日21時27分許20,005元22112年7月3日21時27分許20,005元23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20,005元24112年7月3日21時28分許20,005元25112年7月3日21時30分許20,005元26112年7月3日21時30分許20,005元27112年7月3日21時31分許10,005元28112年7月3日22時28分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帳號西門分行)20,005元為告訴人李和蒼、被害人李宗倫匯入之款項29112年7月3日22時29分許20,005元30112年7月3日22時30分許20,005元31112年7月3日22時30分許20,005元32112年7月3日22時31分許19,005元33112年7月3日23時17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20,005元34112年7月3日23時18分許20,005元35112年7月3日23時18分許10,005元36112年7月3日23時21分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樂昇門市)20,005元為告訴人李和蒼、楊晴淮、劉鎮逸匯入之款項(連同其他不詳被害人)37112年7月3日23時22分許20,005元38112年7月3日23時22分許20,005元39112年7月3日23時23分許20,005元40112年7月3日23時24分許20,005元41112年7月22日16時29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大信門市)96,000元為告訴人陳敏芳、陳德成匯入之款項42112年7月22日16時33分許6,000元43112年7月22日17時55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13,000元為告訴人林于湘匯入之款項44112年7月22日19時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建南門市)20,005元為告訴人羅筱尹及被害人賴玟蒨、林志良匯入之款項(連同其他不詳被害人)45112年7月22日19時7分許20,005元46112年7月22日19時8分許5,005元47112年7月22日19時9分許20,005元48112年7月22日19時10分許15,005元49112年7月22日19時23分許20,005元50112年7月22日19時24分許1,005元51112年7月22日19時38分許20,005元52112年7月22日19時39分許20,005元53112年7月22日19時39分許1,005元54112年7月22日20時17分許8,005元55112年7月23日0時1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1,005元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633號112年度偵字第41382號被告WONGWAIKIWARWICKT
(中文姓名:黃緯祺,香港籍)男30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0日生)住○○○○○○○○○○○○○(香港地區)(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因與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WAIKIWARWICKT(中文姓名:黃緯祺,下稱黃緯祺)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所涉參與組織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17733號提起公訴),以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報酬擔任提款車手,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人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由黃緯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所示人員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心怡、成宗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楊宛蒨、李子健、賈玉娟、鄭佩薰、林芳米、黃泳鋒、吳佳真、林冠佑、賴皇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黃緯祺於警詢中之供述1.證明其加入詐欺集團,以前開報酬擔任車手之事實。2.證明其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3.證明其將所提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㈡1.證人即告訴人王心怡、成宗翰、楊宛蒨、李子健、賈玉娟、鄭佩薰、林芳米、黃泳鋒、吳佳真、林冠佑、賴皇如、被害人 郭邱圓圓 、於警詢中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告訴人王心怡、成宗翰、楊宛蒨、賈玉娟、鄭佩薰、林芳米、黃泳鋒、吳佳真、林冠佑、賴皇如、被害人郭邱圓圓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證明渠等如附表所示遭詐欺過程,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㈢匯款暨提款時地一覽表、詐騙帳戶熱點資料、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交易往來明細1.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2.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㈣監視錄影截取畫面、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辦入臺許可同意書暨入境登記表1.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2.證明本案查獲經過。
二、論罪: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共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本件與前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檢察官曾揚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其玉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提領時、地提領金額㈠王心怡(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云云 1.112年7月7日21時11分許2.同日21時13分許3.同日21時14分許1.2萬4000元2.3萬元3.2萬11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21時52至5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㈡成宗翰(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12年7月7日20時許2.同日20時59分許1.4萬9989元2.2萬5101元㈢楊宛蒨(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18時54分許4萬9,912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同左日19時2至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萬9000元㈣李子健(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19時14分許4萬9,98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同左日19時19至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萬元㈤賈玉娟(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22時23分許10萬0,002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同左日22時34至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萬9025元㈥鄭佩薰(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22時43分許4萬9,986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同左日22時47至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萬0015元㈦林芳米(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20時17分至24分、20時27分至34許12萬9,993元、12萬91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22時30至33分、20時49分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長安東路2段97號12萬9035元、12萬9000元㈧黃泳鋒(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19時44分許14萬9,96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20時1至6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15萬0040元㈨吳佳真(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7日16時31、16時39分許10萬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16時45至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萬0015元㈩郭邱圓圓(未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21日19時55分許2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19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0005元林冠佑(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21日19時34分許2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19時4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0,005元賴皇如(提告)佯稱: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112年7月21日20時46分、20時49分、21時03分、21時50分許2萬9988元、2萬9988元、3萬元、2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同左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區○○街00號11萬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896號被告WONGWAIKIWARWICKT.
(中文姓名:黃緯祺,香港籍)男30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0月00日生)住黃大仙竹圍南邨雅園樓10樓1013室(香港地區)(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因與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ONGWAIKIWARWICKT(中文姓名:黃緯祺,下稱黃緯祺)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所涉參與組織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17733號提起公訴),以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為報酬擔任提款車手,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人員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由黃緯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附表所示人員發現遭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易妡、方雲鵬、施沛芸、黃慶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黃緯祺於警詢中之供述1.證明其加入詐欺集團,以前開報酬擔任車手之事實。2.證明其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3.證明其將所提款項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㈡證人即告訴人蔡易妡、方雲鵬、施沛芸、黃慶杰於警詢中之證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明渠等如附表所示遭詐欺過程,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㈢附表所示匯款暨提款時地一覽表1.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事實。2.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㈣監視器錄影截取畫面(詳光碟)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二、論罪: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共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前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被告因本案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361號等提起公訴,本件與前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檢察官劉仕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茉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1-1蔡易妡(提告)112年07月23日18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07月23日18時11分04秒112年07月23日18時43分26秒$49,985$30,00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年07月23日18時22分06秒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第一銀行中崙分行)$20,005112年07月23日18時22分42秒$20,005112年07月23日18時23分13秒$20,0052-1方雲鵬(提告)112年07月23日18時112年07月23日18時15分46秒112年07月23日18時26分29秒$21,998$31,512112年07月23日18時24分02秒$20,005112年07月23日18時31分56秒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合庫商銀松興分行)$20,005112年07月23日18時33分03秒$11,0052-2方雲鵬(提告)及不詳被害人112年07月23日18時112年07月23日18時23分10秒$8,989112年07月23日18時56分03秒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銀行中崙分行)$20,005112年07月24日22時57分37秒$10,0053-1施沛芸(提告)112年07月25日21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07月25日21時12分22秒$109,403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112年07月25日21時14分44秒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新大吉門市)$20,005112年07月25日21時17分03秒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威京門市)$20,005112年07月25日21時17分36秒$20,005112年07月25日21時18分11秒$20,005112年07月25日21時18分46秒$20,005112年07月25日21時19分32秒$9,005112年07月25日22時44分33秒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2,0053-2施沛芸(提告)及不詳被害人112年07月26日00時112年07月26日00時17分42秒$15,123112年07月26日00時20分19秒$15,0054-1黃慶杰(提告)112年07月24日22時解除分期付款112年07月24日22時05分02秒112年07月24日22時06分53秒$49,983$49,981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07分28秒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京復門市)$2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08分11秒$2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09分11秒$1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11分32秒$2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12分24秒$2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14分06秒$9,0004-2黃慶杰(提告)及不詳被害人112年07月24日22時112年07月24日22時33分20秒$20,000112年07月24日22時37分50秒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大理門市)$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