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素琴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素琴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核被告郭素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曾因侵占遺失物之案件,遭檢警偵辦,嗣因與被害人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遂以109年度偵字第1667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偵卷第8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0頁),竟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犯行,且飾詞否認犯罪,實屬不該,惟念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侵占財物之價值,暨該遺失物已尋獲歸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被告拾得之物,已歸還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918號被告郭素琴女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素琴於民國113年8月11日上午7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明倫門市櫃台,拾獲 劉馥綾 遺失之白色皮夾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內有學生證1張、現金1322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嗣經劉馥綾發現遺失上開皮夾,委由其父 劉昇 諭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馥綾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素琴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拾獲上開皮夾,惟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辯稱:我當時在上開地點超商買東西,在店裡看到上開皮夾,我以為是人家不要的才會拿走,後來我便忘記此事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 劉昇諭 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16張、上開皮夾暨內容物照片1張、被告外貌照片2張附卷可稽。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經本署檢察官勘驗監視器影像,可見告訴人於結帳後,將上開皮夾遺留在櫃台前置物區,嗣被告拿取商品前往櫃台,並以卡片感應結帳,結帳完畢後,分別以右手拿取上開皮夾、以左手拿回感應卡片,並逕將上開皮夾、感應卡片放入褲子口袋後,離開櫃台等情,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告訴人遺失上開皮夾之地點係在櫃台前置物區,顯非一般消費者會丟棄物品之區域;且被告拾獲上開皮夾時,亦位於櫃台前,其當可立即告知、交與店員,然被告反逕行將上開皮夾收入口袋,顯與常情有違,足徵被告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上開皮夾,被告所辯洵無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檢察官張佳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佳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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