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原告 林建辰 被告 張博凱
于志翔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正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博凱、于志翔被訴於100年10月25日,在臺中市○里區○○街○○巷,與 呂曜廷 等人(另移送民事庭審理)共同傷害原告乙情,業經本院以101年訴字第1439號、第24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