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陳再興 被告 王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柒仟壹佰元【計算式:71平方公尺×60%×134,000元÷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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