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9號
104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 黃勝文 律師被告 蔡冠群 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冠群因涉犯殺人等案件於103年8月間遭收押,迄今已5個多月,被告於警詢、偵查、羈押庭訊時,對於案情來龍去脈均已詳實說明,雖於案發後有逃亡之舉,然其於103年8月25日主動向警方投案,倘被告蔡冠群有逃亡意圖,豈可能主動投案,從而,被告並無逃亡、滅證或串供之虞,亦無其他恐難以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自無羈押之必要,而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蔡冠群所涉,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嫌,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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