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
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恐│有五││台│3│台│2││台│2│││││期月││中│0│中│1││中│1││6│││徒│至│地│偵9│地│易2││地│易2│6│執2││嚇│刑│18│檢│4│院│2││院│2││8│││││署│1││││││││├──┼──┼────┼──┼─────┼─┼───┼────┼─┼───┼────┼───┤│毒制│有七││台│1│台│9││台│9││4││品條│期月││中│毒9│中│上8││中│上8││4││危例│徒│5│地│3│高│8││高│8│1│執3││害│刑││檢│偵2│分│訴1││分│訴1││1││防│││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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