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知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元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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