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正義 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保證人 羅浩翔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300元,總清償金額669,
600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司執消債更47號函通知2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明示同意,惟因同意之債權人人數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因氣喘、頭暈等身體疾病,已沒開貨車,改以
打零工及兼任司機為業,每月所得約3萬元。另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及診斷證明書所示,債務人於101、102年度之所得各為30萬元、0元,且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每月24,000元,則其陳稱因身體疾病,已沒開貨車,改以打零工及兼任司機為業,每月薪資約3萬元,已高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及其前2年度之平均月收入,尚可採信。故認定其每月所得為30,000元,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707元及勞保費1,279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8,014元。
㈡另債務人陳稱其租屋居住,每月租金13,500元,有配偶何玉
香須扶養,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其配偶 何玉香 所有之不動產,已因強制執行而拍定,業經調取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14619、50228號強制執行卷宗審閱屬實,且債務人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有租屋供全家居住之必要,而債務人所提租賃契約書,其每月租金為13,500元,惟因其與子女同住,其僅分擔每月租金2,400元,餘由子女負擔,故其主張每月分擔租金2,400元,尚稱合理。另其配偶何玉香依卷附其101、102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配偶何玉香於該2年度並無任何工作所得資料,且無投保資料,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此,債務人主張其配偶何玉香有受其扶養之必要,堪可採信。債務人主張配偶何玉香扶養費為每月3,800元,餘由二成年子女負擔,已低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尚屬可採。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8,014元扣除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租金2,400元及配偶扶養費3,800元後,僅餘10,945元,惟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9,3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逾5分之4部分(10945×4/5=8756),作為清償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應已盡力。惟因債務人收入並不固定,債務人並徵得其現任軍職之長子羅浩翔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薪資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徵得有薪資固定收之羅浩翔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9,3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5.14%││5.債務總金額:4,422,499元││6.清償總金額:669,600元││7.保證人:羅浩翔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且債權金額比例大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3,150,926│71.25%│6,626│477,072│││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71,573│28.75%│2,674│192,528│││股份有限公司│││││├──┼────────┼─────┼─────┼──────┼─────┤││總計│4,422,499│100%│9,300│66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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