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乙晴 保證人 蘇柏睿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峸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500元,總清償金額39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8
8%,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
103司執消債更2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私人檳榔攤擔任代班銷售員,每月薪資為12,0
00元,有其僱主 巴慧屏 出具之切結書在卷可稽,其每月收入爰以12,000元列計。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蘇○弘(00年0月生)
、蘇○玲(00年00月生),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原需分擔之費用為10,869元【計算式:10869×2÷2=10869】,惟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由其配偶乙○○單獨負擔,故其每月必要支出,不予列計子女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夫之住宅,無須支付租金
,另依本院向債務人所投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0元,則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後,僅餘6,500元(00000-0000=6500),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㈣此外,本件更生方案另有債務人之夫乙○○擔任保證人,其
任職於屏東縣千誼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4,000元,且其名下有房地各1筆及汽車1輛,課稅財產總額達1,543,40
0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職證明書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以其收入及財產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件有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5,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1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1.88%││5.債務總金額:3,332,799元。││6.清償總金額:396,000元。││7.保證人:乙○○住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56,757│1,249│89,928│││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386,021│637│45,86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218,281│360│25,920│││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76,171│126│9,072│││有限公司││││├──┼────────┼─────┼─────┼────┤│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39,399│395│28,440│││有限公司││││├──┼────────┼─────┼─────┼────┤│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8,306│146│10,512│││股份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88,924│312│22,464│││股份有限公司││││├──┼────────┼─────┼─────┼────┤│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9,496│280│20,160│││股份有限公司││││├──┼────────┼─────┼─────┼────┤│9│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73,960│287│20,664│││股份有限公司││││├──┼────────┼─────┼─────┼────┤│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58,190│426│30,672│││有限公司││││├──┼────────┼─────┼─────┼────┤│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4,658│519│37,368│││股份有限公司││││├──┼────────┼─────┼─────┼────┤│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806│171│12,312│││股份有限公司││││├──┼────────┼─────┼─────┼────┤│13│金陽信資產管理股│358,830│592│42,624│││份有限公司││││├──┼────────┼─────┼─────┼────┤│總計││3,332,799│5,500│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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