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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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蒯耀平 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7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000元=2,7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份:
1、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似仍有資產公司債務,然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未有該債務,請釋明之。
2、依上開資料所載,聲請人另有一筆向元大商業銀行以車輛為實物擔保借款之債務176,000元,請釋明未將該筆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為何?又該擔保借款之車輛為何人所有?目前歸屬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並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1、請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
2、個人日用品費1,000元部份應列出詳細明細表(不可籠統以總金額概括)。
3、請釋明所提列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各1,000元是聲請人個人支出或家庭支出,若為家庭支出,是否由配偶分擔。
4、請釋明聲請人並無工作,為何除室內電話費外仍需每月手機費500元。
5、請釋明聲請人所提列「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長子:政府補助3000元、次子:政府補助3000元,合計每月支出6000元」真意為何,是否確有支出扶養費。若有,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之職業、薪資收入、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如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