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美華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美華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洪美華於嘉義縣○○鄉○○村○○路○○○號旁鐵皮屋經營早餐攤位,其與 江泰雄 素無交情,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之犯意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攤位內,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指摘、傳述足以毀損江泰雄名譽之具體事件及抽象言詞。案經江泰雄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就附表編號1部分辯稱:我並無看見告訴人江泰雄,我只是對著空氣謾罵說如果有人無故說我是瘋子的話,那他就是瘋子,我並無指名道姓,也沒有用手指著告訴人,是告訴人自己對號入座云云。惟查:㈠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指述:我當天外出經過被告早餐店,被告眼神跟目光就直視我,並對我罵瘋子,因她臉是面對我,眼神及目光都是注視我,且我身旁都沒有其他人,我很確定她就是在罵我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即目擊現場之商家 張文俞 於警詢、偵訊證述:我當日有看到告訴人經過被告早餐店前時,就看到被告直視告訴人罵他瘋子,且附近都沒有其他人,所以確認被告罵的人是告訴人等語相符,本院審酌證人張文俞、告訴人與被告間並無怨隙故舊關係,所言當不致有何偏頗可言,應為可採,從而可知被告所辱罵之對象係告訴人無疑,被告以前詞置辨,自無可採。㈡就附表編號2、3部分之犯行,業據告訴人、證人張文俞證述在卷,並有告訴人、證人張文俞提供之錄影光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附卷可考,復酌以證人即被告之子黃俊嘉於偵訊時亦證稱:我母親有對我說過她被人迷姦、強姦之事,但聽我母親描述的情節,我覺得是天馬行空,我自己也很難相信她等語,可見被告並無實據證明告訴人確有迷姦行為,被告既無實據,竟仍在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攤位內指摘告訴人有迷姦行為,被告散布於眾以誹謗告訴人之意圖,可以認定。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與告訴人並無任何嫌隙糾紛,卻任意辱罵告訴人或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造成告訴人損害之程度及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及斟酌其先前至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結果為「病人呈現多疑、被害妄想症狀,其臨床診斷為疑似妄想症,惟病人缺乏病識感,拒絕後續就醫」,有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嘉義基督教醫院103年5月9日戴德森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時間│言論內容│││││││││││││├───┼──────┼────────────────┤│1│民國103年12│「 肖仔 」(台語)│││12日11時25分││││許││││││├───┼──────┼────────────────┤│2│104年1月16日│「今天是那個江泰雄,江泰雄...,│││(聲請書誤載│他把我弄昏,把我強姦三次,真正的│││為1月6日)8│...」、「唉呦,這朋友你不要交,│││時50分許│你太太早晚會被他弄去」、「他在哈││││他太太,他太太做仙了,哈到忍不住││││」、「我哪有幼?我也是粗牌,他把││││我弄,真的有三次啦,我不說謊話,││││真的,現在在他家也都有聽到,把我││││弄昏」、「我就昏了,要讓我高興,││││我就不清醒,我清醒,他找我,我就││││不清醒,把我弄得痛的要死」│││││├───┼──────┼────────────────┤│3│104年1月31日│「江泰雄給我迷姦」│││上午7時10分││││許││││││└───┴──────┴────────────────┘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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