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5號聲請人 蔡維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中關於被繼承人「 吳敏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家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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