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甲○○○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進發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49號、第529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如98年度南大贓字第51號贓證物品清單所載5T-0656號銀色國瑞牌自小客車一輛,應予發還聲請人。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二、經查,上述車輛原車號為00-0000,車身號碼ZEI-0000000號,引擎號碼為1ZZ0000000號,為聲請人所有,於96年11月30日06時30分左右停放於彰化縣彰化市○○街上一處空地上,之後遭竊,車身號碼經變造為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經變造為1ZZ0000000號,並改懸掛5T-0656號車牌,而由被告吳進發出售於 王月麗 ,登記於王月麗女兒 林秀寧 名下等情,業經被害人甲○○○之子 劉政達 、贓車買受人王月麗於警察詢問時供明,核與被告吳進發所供相符,且有該車之失車紀錄、車籍-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各1紙(北市警刑大三字第09732105700號卷第196頁至第
198頁)、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車籍查詢-歷任車主顯示畫面各1紙(同上卷第254頁、第255頁)、上述車輛及車身號碼照片10張(同上卷第303頁至第307頁)可以佐證。而此部分事實,依賴書面證據已足供判斷,無繼續扣押該車輛之必要,應予發還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張文俊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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