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簡易庭法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