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告 王欣弘 被告 王塗秀英
王美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0元(計算式:2,660,000+3,890,000=6,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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