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登聖 、 吳清溪 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5,6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