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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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一、預納郵務費新台幣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提出所有財產(如帳戶存摺影本)及所列前2年內必要支出(如繳費收據、保險契約)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為何法院依職權查知聲請人財產尚有投資股票2筆(晶豪科技、京元電子),價值約21,000元,惟聲請人於財產目錄中卻無記載有此財產?若有,應提出所持有股份數額及現值資料(如證券存摺影本)。
七、釋明為何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為1,186,214元,與債權人清冊上所列各債權人之債權加總金額為1,086,524元有不一致?請據實陳報各債權人之債權數額並說明其原因。
八、提出聲請人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之相關申請文件。
九、釋明前於東典科技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
十、釋明是否曾於佳坤科技有限公司任職?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
十一、釋明何以自奇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離職?有無領取相關費用?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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