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1,55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借款期間為98年1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5日止,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貸款利率即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79%加碼年息1.19%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12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2.18%固定計息,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得予以優惠按年息2.38%固定計息,以上計息方式並同意該利率可隨聲請人之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2)25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借款期間為98年1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5日止,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貸款利率即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79%加碼年息1.44%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12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2.43%固定計息,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得予以優惠按年息2.63%固定計息,以上計息方式並同意該利率可隨聲請人之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以上借款均依年金法按月分12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9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分別欠本金1,462,248元、236,019元及自98年9月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房屋借款契約書、增補契約及同意書影本各一件、交易明細查詢表、催告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10月19日新院 雲民佑 98司拍338字第22442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98年度司拍字第338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市││成功││83│建│102.00│10分之2│丙○○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主要建築材│││││附屬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料及房屋層│三層│││合計│││備考││號│號│││││││││範圍││├─┼──┼─────┼─────┼─────┼───┼───┼───┼───┼─────┼───┼──────────────────┤│1│390│新竹市成功│新竹市光復│五層樓鋼筋│64.73│││64.73│陽台7.15│全部│丙○○所有││││段83地號│路2段155│混凝土造│││││││共用部份:393建號,權利範圍5分之1│││││巷88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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