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
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以上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民國95年
1月18日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6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未思悔改,又各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㈢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詳如附表所示)。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以上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入監服刑,於95年1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復曾執行強制戒治之處
分,猶未能戒除毒癮,而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認犯行,頗有悔悟之心,暨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施用毒品及其施│查獲情形│所犯法條│應處之罪刑及應沒收銷毀之物││號│(民國)││用方式││││├─┼────┼──────┼───────┼──────────────┼────────┼─────────────┤│1│98年6月│臺中市○○路│以將海洛因摻入│嗣於98年6月18日凌晨2時55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17日下午│某處朋友住處│香菸中持以吸食│許,在臺中市○○路○段○○○號│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月。│││11時許││之方式,施用第│前,因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一級毒品海洛因│例案件為警拘提到案,經警採集│││││││1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2│98年6月│臺中市○○路│以將甲基安非他│同上(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取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8日凌晨│某處朋友住處│命置於鋁箔紙上│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第10條第2項。│,處有期徒刑陸月。│││1、2時││點火燒烤成煙霧│他命陽性反應)。│││││許││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3│98年7月│彰化縣鹿港鎮│以將海洛因摻入│嗣於98年7月9日下午下午5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8日傍晚│頂番里彰頂路│香菸中持以吸食│許,因另案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第10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月。││││333巷10弄3│之方式,施用第│制條例案件,經警通知自動到案││││││號住處│一級毒品海洛因│說明,並同意接受採尿檢驗,結│││││││1次。│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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