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魏○○(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十五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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