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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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上訴人即被告CHRISTOPHEPASIAK( 柏思鎧 ,法國籍)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曾怡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5月21日(因5月19日、20日為假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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