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975號上訴人 王煥勻
林原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上訴人南京首都廣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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