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泉原名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姓名欄所載「甲○○(原名許清泉)」應更正為「許清泉(原名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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