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吳 佳恩 債務人 吳四堅 債務人 許秀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吳佳恩 及許秀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佳恩(原名: 吳榮商 )、吳四堅、許秀治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6,54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佳恩(原名:吳榮商)、許秀治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1,1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四、緣債務人吳佳恩(原名:吳榮商)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吳四堅、許秀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1年11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7,71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四堅、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6543│佳恩(原名│0月01日起│││││元│:吳榮商)│││││││、許秀治││││├──┼───┼─────┼──────┼──────┼───────┤│002│新臺幣│吳佳恩(原│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71173│名:吳榮商│0月01日起│││││元│)、許秀治││││└──┴───┴─────┴──────┴──────┴───────┘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四堅、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543│佳恩(原名│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吳榮商)│││百分之十,逾期││││、許秀治│││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佳恩(原│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173│名:吳榮商│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許秀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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