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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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建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天信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甲○○○○○○)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