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捌仟貳佰伍
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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