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正雄具保人陳素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103年度偵字第11325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正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於通緝到院後,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由具保人陳素鑾於民國104年8月20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他字第131號卷第28頁正面及背面)。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5年1月29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復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2份、本院105年1月29日刑事報到單1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附拘票及報告書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附拘票及報告書1份、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至56頁、第64頁、第68至74頁、第77至78頁、第82頁、第86至94頁);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在卷足證(見本院卷第65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