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全字第26號聲請人 佘宣鋐 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二○三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聲請更生,現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4203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如不為保全處分,聲請人一家將失棲身之處,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且縱嗣後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亦恐難順利進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命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已由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受理在案,而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受本院105年司執字第42033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4月26日雄院隆105司執丞字第42033號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至7頁),應認屬實。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之生活重建,如不為保全處分,任由聲請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之自用住宅,縱經審理後為准予聲請人更生之裁定,將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更生程序亦恐難順利進行,爰斟酌前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請求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2033號強制執行程序,洵屬必要,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
┌────────────────────────────────────────┐│105年度司執字第42033號財產所有人:佘宣鋐│├─┬───────────────────────┬─┬─────┬──────┤│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左營區│福山││536│建│2022.02│100000分之61││││││││││7││├───┼────┴───┴───┴──────┴─┴─────┴──────┤││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6218│高雄市左營區福│15層樓│5樓層:73.08│陽台9.29、│全部││││山段536地號│鋼筋混│合計:73.08│雨遮0.59│││││--------------│凝土造│││││││高雄市左營區重│之第5│││││││建路1號5樓之5│層│││││├──┼───────┴───┴───────────┴─────┴────┤││備考││├─┼──┼───────┬───┬───────────┬─────┬────┤│2│6371│高雄市左營區福││共同使用部分:7697.17││100000分││││山段536地號││合計:7697.17││之674││││--------------││││││││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備考│含車位編號:1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