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信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信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梁信凱因竊盜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進且針對箇中罪刑擇定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各該所應執行之刑已然接續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觀受刑人之前科紀錄內容得知,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就其所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37號、102年度易字第1118號、102年度易字第1305號、102年度桃簡字第660號、102年度簡字第229號、102年度壢簡字第47號等案件之刑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後接續執行前開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月之刑,嗣則法務部原於民國105年7月15日准許假釋,乃經本院曾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命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故其便於105年7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但其既於假釋之前另犯竊盜等案件,更經本院俟於105年7月22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該案判決直至105年8月22日始告確定,加上該案之刑接續執行之刑期終結日期、縮刑期滿日期各應改為108年7月3日、108年5月6日,上揭諸情俱堪確認無訛。現下法務部業於105年11月25日再度准許假釋,檢察官為此聲請就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視前述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及縮刑期滿日期,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