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67號
原告柯旅天閣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