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74號上訴人 何婷 被上訴人 何昆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701,525元【計算式:414,472元(台中市○○區居○段○○○○○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50,3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24平方公尺=414,47
2元)+13,287,053(台中市○○區居○段○○○○○號土地10
7年1月公告現值34,215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88.34平方公尺=13,287,053元)=13,701,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972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三、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