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被告 劉貴銘
彭仁宏 黃偉倫 林慧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貴銘、彭仁宏、黃偉倫、林慧婷方面:被告劉貴銘、彭仁宏、黃偉倫、林慧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澔貞,此有其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5月24日農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在卷可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貴銘、彭仁宏、黃偉倫、林慧婷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告對被告 邱戍強 、DaoVanQuang(陶文光)、TranVanDai( 陳文大 )、 詹佳明 、 張柏基 、 鄧志豪 、 范忠義 、 詹帛均 (原名 詹德建 )、 李袁旭 、 朱雅玲 、温志忠、 羅海龍 、 錢光輝 、 盧光輝 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