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6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6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元,及自民國
96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契約書、客戶繳款明細
表、基準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