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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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6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