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原告對被告楊文定提起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