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俞偉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浩隆 提起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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