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表人 李泰平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林易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晉嚴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出之書狀繕本,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暨附屬文件。請依前揭規定,提出起訴狀暨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黃婉晴